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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易行的动产质权规定

2009年9月11日 15:11:52
   动产质权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融资和担保手段。比如:小张为了向小李借1000 元,设立质押合同,把自己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给小李。如果小张到期未偿还债务,小李就可以变卖母牛或者折价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我们称小张是出质人,小李是质权人。质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它保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设定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质押财产为动产者,即成立所谓动产质权。根据物权法草案,作为动产质权标的的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所有的物。这就意味着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之外的其他所有的物,只要法律不禁止,均有可能成为质权标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草案规定,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质权的效力不但及于质物本身,还包括质物的孳息,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以优先充抵因孳息而产生的费用。在上例中,假如在母牛质押给小李期间生下小牛一头,那么小牛就是作为质物的母牛的孳息。小李不仅可以在小张不还钱的时候把母牛和小牛一起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如果小李为了母牛产下小牛花费了一定财物,还可以用小牛优先充抵这部分的花费。
    田士永说,在动产质押中,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来设定质押财产,充分体现出个人对于物的自由支配。另外,动产质权的成立还需要转移占有,这就使得质权人能够占有质押财产,从而在实现质权时占据有利位置,而不像抵押权人那样因为不能占有和使用标的物,有可能发生影响抵押权实现的不利情形。同时,出质人也可以把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的物品交付质权人以提供担保,得到急需的资金。因此,动产质权对于广大民众融通资金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繁荣,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易行和快捷,它比不动产抵押更广泛地应用在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中。
    那么,与现行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草案中的动产质权立法又有什么新规定呢?田士永认为,除了新设立了最高额质权,总的变动不大,主要是把现行担保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对部分条文的用语和表述做了修改,但基本内容没有变。他介绍说,1986 年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抵押而未明确规定质押,解释上认为抵押的规定中其中包含质押的内容。1995 年出台的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了动产质权制度。2000 年12 月13 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部分,对动产质权做了一定程度上的补充和完善。物权法草案第十八章基本继承了上述规定。
    名词解释: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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