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信息中心

证监会推新规介入私募监管 王亚伟或需考试上岗

2013年2月21日 15:29:21
  

本文转载自东方早报

   ●监管范围: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

   ●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

   ●合格投资者: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显示,证监会已在着手介入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VC(风险投资基金)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编注: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

  证监会有关人士昨日强调,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意见稿对于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有私募人士昨日向早报记者表示,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仍可进行相关私募业务,不过按照规定,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知名私募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对早报记者称,符合登记条件的机构大概会有几千家。目前国内“阳光私募”管理机构大概有1000多家,PE、VC等机构等都要去登记,涉及的面比较广,数量会比较多。

  “不增加私募监管成本”

  根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证监会起草了《暂行办法》。

  资料显示,现行《证券基金投资法》于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去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称,《暂行办法》贯彻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证监会称,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暂行办法》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私募基金业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尽管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不作限制,但私募基金发行人和销售机构通常会约定,私募基金投资单只股票的资金规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一些私募基金将比例限在15%以内。这一比例高于公募基金的限定,目前公募基金投资单只股票的资金规模,被限定不能超过基金资产的10%。

  王亚伟需考试上岗?

  《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在调整范围方面,《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但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规范,可由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制定。此外,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已有相应法规规范,也暂不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

  而按照新修订的《证券基金投资法》,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投资行为纳入新法监管;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仍按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管理。也就是说,PE和VC用于投资股市等证券资产时,由中国证监会监管,而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在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

  根据《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人民币以上;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基金业协会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具体办理登记手续。

  市场人士称,两名持牌负责人或意味着,王亚伟等公募基金大佬需要重新参与相关考试“持证上岗”。

  按照证监会规定,公募基金人士需参与从业人员考试,王亚伟等一批公募基金大佬在转战私募之后,原具备的从业资格已无效。“这是不是说,王亚伟等公募大佬都需要重新考试?那些投资水平高但文化水平低的私募操盘人,能不能通过监管的复杂专业考试?”一位私募人士困惑道。

  拟设100万元投资门槛

  《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对于合格投资者,《暂行办法》要求,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在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分析人士称,这将与公募基金“一对多”专户、保险“一对多”集合类资管产品的投资下限相同,但与券商理财产品相比,门槛相对更高。根据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一些私募人士认为,100万元的投资门槛过高,不利于私募基金发展。凯石投资总经理陈继武即表示,50万元投资,门槛较为合理。

  但亦有不少阳光私募认为100万元的门槛基本合理。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师杨玲表示,对现有的阳光私募公司来说,这样的门槛基本和原有的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类似。

  杨玲称:“我们目前的客户金融类的资产基本都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年收入也远远超过20万元。所以基本都符合规定。”

  《暂行办法》还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方式、财产托管、信息提供、从业人员、管理人禁止性行为及内控和风控要求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暂行办法》对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Copyright@2003-2009 浙江言信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