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基金托管业务
2013年1月28日 9:16:55
中国证监会周五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对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等提出了相关准入条件.
在证监会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切实保障托管职责的有效履行.
"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可行性看,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人才、系统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而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另外,在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与银行托管人一样,均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基金法》,暂行规定称,将由证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监管.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去年,证监会陆续发布意见稿,计划引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允许基金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