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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四省市获批自行发不超229亿债

2011年10月21日 17:11:02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将试水自主发债。财政部昨日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下称《办法》)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述四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四省市今年自行发债总额不超过229亿元。这一试点为地方债的发行提供了财政部代发之外的另一种方式。

从《办法》来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态度非常谨慎,不仅选取了最具偿还能力的经济发达省市作为试点,而且在规模和定价上都加以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获得的自主性有限。

根据《办法》,自行发债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2011年,上海市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71亿元,浙江省为67亿元(不含宁波),广东省为69亿元(不含深圳),深圳市为22亿元。四省市限额合计229亿元。

  按照《办法》,四省市自行发债的总规模应即在此229亿限额范围之内。

  就四省市今年地方债是否还保留一部分由财政部代发,曾康华认为,229亿元对于这四个发达省市来说只是一个很小的数额,市场很容易就能消化,没有必要分为两部分发行。

  财政部上周发布公告称,在本月17日和24日分别进行地方债券招标,两期债券合计335亿元。这两期发行完毕之后,今年财政部八期总计代发1771亿元地方债券。加上试点省份的229亿,总额已达到了国务院确定的今年地方债券规模2000亿元。

  《办法》还规定: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对于四省市自行发债利率,《办法》规定,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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